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宗旨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郭某出生在中国S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08年3月到B国留学,2016年5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被公司派遣到C国工作,2019年3月回到G市,转而受聘于澳门一家公司,每周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五晚上回S市与家人团聚。
根据上述定义,对张某经常居所地认定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A。
题干中表明“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宗旨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A项,2016年5月回国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派遣到国外工作,2019年3月回到G市。A项认定正确。B项2008年3月到2016年5月,郭某在B国,不住S市。C项郭某2018年1月被公司派遣到C国工作,2019年3月回到G市,根据定义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C项认定错误。D项目前郭某每周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五晚上回S市与家人团聚。其生活中心是S市,D项认定错误。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