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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所有制
马克思从经济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做了区分。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是指事实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凭借这种所有和支配实现生产和获得剩余产品(利润或超额利润)。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与实际占有为基础,体现了现实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并表现了经济利益的实现形式。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形态。为了维护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而建立的一整套规章制度逐步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就使所有制关系上升到法的关系的高度,所有制的现实经济形态就具有了法律形态,即所有权范畴。所有制与所有权具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基础,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只能从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实际运动中去把握和理解,而不能从所有权出发去认识。所有制决定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它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一直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根本上是由这种关系本身决定的。